6.3 建筑电气


6.3.1 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。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,且应便于进出线。
6.3.2 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,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。
6.3.3 疗养院建筑的电梯、水泵、风机、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。
6.3.4 疗养院的医技用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GB 51039的相关规定。
6.3.5 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、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;
    2 门厅、走道、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,并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;
    3 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;
    4 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;
    5 插座回路、电开水器回路、室外照明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。
6.3.6 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主要居住、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.3.6的规定;
    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,并宜采用门动控制方式;
    3 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,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.1m;
    4 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.4m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,夜间照度宜为1 lx~2 lx;
    5 应在走廊、疏散出口、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;
    6 疗养院室外照明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。
表6.3.6 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
表6.3.6 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
6.3.7 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宜采用TN-S或TT系统,不应采用TN-C系统。
6.3.8 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、理疗设备间、淋浴室、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装置。
6.3.9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、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。

条文说明
 
6.3.1 供电部门无法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的疗养院,应设置用户变配电设施。
6.3.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GB/T 50378的要求,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,冷热源、输配电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。
6.3.5 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疗养院将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、医技用房建于同一栋建筑内,由于使用性质不同,使用的时间段也不同,出于节电和安全的考虑,应分路控制,互不影响。
6.3.6 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和疗养员的行动特点考虑,疗养院建筑的公共交通空间照明宜采用声光控开关控制。照明开关安装高度按轮椅坐姿考虑;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相关规定;房间照度值参考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的要求。
6.3.7 医疗场所接地形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《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312的要求。
6.3.9 疗养院常用的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包括心电图仪、脑电图仪、肌电诱发电位仪等;大型医疗影像诊断设备包括CT、MRI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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